河源清账公司成功调解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湖里某社区居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去年12月5日,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湖里某社区居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河源清账公司开庭,庭审上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案内双方于2022年起围绕案涉租赁合同引发一系列诉讼,案外双方于其他经济活动往来中摩擦不断。
厦门中院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在综合评估案件情况后,制定了着力调解、一揽子实质化解纠纷的工作方案。
2026年2月6日,居委会向承办法官送来“司法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赞扬法院在化解矛盾、参与社会治理中的主动作为与司法温度,肯定本案的办理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案涉房屋于2004年由被上诉人湖里某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建设,为面积约两千余平方米的四层半建筑,于2005年出租予案外人甲,并由案外人甲于2010年11月转让给上诉人陈某。
2020年9月,因租赁期限40年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居委会要求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双方未就相关事宜达成合意。2022年4月居委会向陈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张贴《腾房告知书》要求租户腾退房屋。
2022年7月居委会起诉陈某,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陈某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因案涉房屋未取得合法建造手续判定合同无效,驳回居委会全部诉讼请求。居委会不服,向省法院申请再审,但于2024年5月撤回再审申请。
2025年4月,居委会提起本案诉讼,诉请陈某返还房屋、支付占用费。陈某提起反诉,诉请拆除案涉房屋电梯设备归其处置;居委会向其支付加盖、改造、装修、添置设备损失300余万元;居委会支付税费、返还历史欠款等。
一审中,居委会认可陈某加盖了第五层及加装电梯。双方当事人先后提起面积测绘、房屋第五层与第一至四层建造时间、房屋建造成本现值等鉴定。一审法院多次组织调解,皆以失败告终,最终判决陈某返还房屋、支付占用费,居委会赔偿陈某损失78万余元。陈某不服,上诉请求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
针对当事人在庭审中表现出的对立情绪,承办法官认为应在情、理、法沟通释明的基础上重建对话基础,引导双方消除情绪对抗转向利益共赢的协商,为彻底解纷铺平道路。
讲情理,化解多年积怨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多年的经济往来中积累了诸多细小矛盾,陈某对于居委会要求重新签订合同的动因产生误解,对居委会的调解意愿表示怀疑,承办法官以“解心结”为切入点,组织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引导当事人坦诚表达积累的情绪与误解,真诚袒露内心真实的想法与诉求,将因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等案外因素导致的误会逐一澄清,为后续的调解奠定了良好基础。
讲法理,确定化解方向
就案涉纠纷的处理,承办法官先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为目标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当事人期待的租金水平差距过大而无法达成。承办法官及时转变方向,围绕房屋腾退与赔偿问题展开调解。
调解中,陈某极力主张拆除其自行安装的电梯,针对该情况,承办法官向陈某详细释明民法典所规定的绿色原则等法律原理,帮助陈某算好“法律账”与“经济账”,最终取得陈某让步,其原状交还房屋,还办理了电梯过户手续。居委会经居民代表大会同意给予105万元补偿,并立即履行支付。纠纷彻底了结。
讲治理,防范群体纠纷
案涉房屋租赁情况复杂,一楼出租予商户,二至五楼出租予二房东,改造为公寓对外招租,现有租户共四十余户。面对该情况,承办法官前瞻性的预见房屋移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连锁反应。
为避免租赁关系被动解除,保障已有租户的居住权益,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尽剖析法律风险与社会效果,提出由居委会继受陈某现有租赁合同的建议,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同与配合,平稳衔接了各层租赁关系,有效防范群体性纠纷的诉讼发生。
标题:河源清账公司成功调解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湖里某社区居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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